泰国代孕女子花费38万元失败后向中介公司索赔遭拒:众所周知,代孕在我国是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然而,仍有不少人基于种种原因,违法寻求代孕服务,广东的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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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代孕女子花费38万元失败后向中介公司索赔遭拒》近日,由陈凯歌导演、讲述代孕故事的视频短片《宝贝儿》引发网友热议。实际上,代孕的故事并不只存在于影视作品中,记者从广州市南沙自贸区法院获悉,该院前不久就审结一宗与代孕相关的纠纷。
众所周知,代孕在我国是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然而,仍有不少人基于种种原因,违法寻求代孕服务,广东的单身女子小陈便是如此,结果因代孕失败,提供代孕服务的中介公司亦不肯退钱,小陈只好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女子花费38万购买海外代孕服务
年过三十的小陈尚未结婚,但渴望拥有自己的宝宝。2018年6月,小陈经朋友介绍,了解到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某泰海外医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泰公司”)在国内专门从事试管婴儿和代孕服务。2019年1月,双方签订合同,某泰公司承诺提供泰国最优秀的医院和医生资源做试管婴儿和整体代孕服务。
小陈要求, 精子提供者须符合亚洲男性、外观帅气、身高不低于175、身材不胖、聪明、高学历、身体健康等条件,且明确要求胎儿性别为男。
2019年2月,某泰公司安排小陈到泰国做取卵手术,成功取到4个正常发育的卵泡,并称其符合移植代孕的要求。但在小陈回国3个月后,该公司告知受精卵代孕移植代孕母体失败。
小陈对此表示难以接受,要求某泰公司全额退还费用38万元人民币,但多次协商双方均未达成协议。同年8月,小陈将某泰公司告至南沙自贸区法院。她表示,为了代孕成功,自己投入了近两个月的时间、金钱和感情成本,现在代孕失败,不应由她一人承担全部损失。
中介拒绝返还费用
某泰公司称,与小陈签署的协议书约定其向小陈提供的是泰国医疗咨询、行程安排、生活餐饮等服务,协议书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签订的,公司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小陈提供了对等价值的服务,不应承担返还款项责任,小陈要求返还38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公司还强调,小陈不应称其为一家专门从事试管婴儿和代孕服务的公司,公司只是提供泰国医疗咨询、行程安排、生活餐饮、翻译等服务,小陈前往泰国做试管婴儿手术是她本人的自主选择,公司只负责帮助其选择医院、医生,提供预约医生、翻译和生活等服务。公司并未保证小陈一定可以正常移植代孕,不能保证医疗效果,因此不应承担代孕失败的责任。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双方均有过错
南沙自贸区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条款约定提供代孕服务,但某泰公司提供的医疗咨询行程安排、生活餐饮、翻译、医疗机构预约、医疗陪同服务都是基于代孕而产生的附属商业服务,结合该公司为小陈在泰国寻找捐精志愿者供小陈挑选并代为支付捐精志愿者费用、代为支付柬埔寨代孕母体费用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是就代孕事项签订的合同,涉案《泰国海外医疗翻译服务协议书》是中介机构与委托代孕者之间签订的提供代孕服务的居间合同。
法院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某泰公司的上述合同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其提供海外代孕的中介服务,对涉案合同无效存在重大过错,而小陈明知代孕违背我国法律和公序良俗,仍与某泰公司签订合同并接受相关服务,同样存在过错。 据此,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考虑到某泰公司在小陈赴泰期间确实为其提供了住宿、餐饮、接送、翻译、相关医疗指引等服务,法院酌定某泰公司在扣除为小陈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费用后,向小陈返还16万元,并驳回小陈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代孕行为被明令禁止
该案的主审法官崔剑告诉记者,代孕行为违反自然生育规律,不仅可能危害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代孕者、委托代孕者与代孕所生子女之间亲属关系的确立、抚养关系的认定等法律、伦理道德难题,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是被明令禁止的,我国法律更不允许任何机构通过从事代孕服务而谋求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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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和相关医疗服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生育法律规定,切勿为规避我国的禁止性规定而轻信所谓的“海外代孕”服务,否则,不但可能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而得不到法律保护,情节严重时,相关机构和人员还可能构成犯罪,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